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
2025/07/26 14:08  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  阅读:


2025年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,提高学生宿舍服务保障质量,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等有关规定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入住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的学生。

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,缴纳住宿费、水电费等。

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,若有违反,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。

 

第二章 学生宿舍安排与退宿管理

 

第五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基建处统一规划与调配。

第六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园区的和谐稳定,宿舍调配遵循学院、年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。

第七条 学生宿舍住宿安排

(一)新生入学前,由后勤基建处按新生人数将学生宿舍统一分配到各学院,由各学院对宿舍与床位进行具体安排。未入学报到新生的床位,在新生入学报到第二周由各学院汇总报送至后勤基建处,由后勤基建处进行统一调配。

(二)未在宿学生(学生复学、交换生、联培生返校等)申请住宿,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到后勤基建处报备,缴费后入住学生宿舍。

(三)延期毕业本科学生不再统一安排住宿。在学校有空余床位情况下,延期毕业研究生实行住宿申请制。按规定流程申请入住学生宿舍,申请住宿时限为一学年。延期毕业第一年的研究生优先安排入住,依次安排延期毕业第二、三年的研究生入住。当空余床位不足安排同批次延期毕业学生住宿时,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入住名单。

第八条 学生宿舍一经确定,原则上不再调整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调整宿舍的,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。学生主动申请调整宿舍的,每学年只调整1次,具体入住宿舍应服从学校安排,学校确定具体的宿舍安排后,原本在该宿舍的学生不能拒绝学校安排的学生入住。

第九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学校对宿舍进行调整,学生应当积极配合,服从安排

(一)对宿舍或相关建筑物进行修缮、维护的;

(二)对延期毕业学生住宿进行调整的;

(三)对混合住在毕业生宿舍的其他年级学生住宿进行调整的;

(四)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宿舍调整的。

第十条 学生申请寒暑假留校住宿的,由学生工作处发布通知、受理留宿申请,经学院审批同意后,后勤基建处安排宿舍。学生根据安排到相应宿舍园区办理留校住宿手续,留宿学生应服从住宿安排和管理。

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外宿的,按学校外宿相关文件执行。

第十二条 学生因毕业、休学、出国留学、参军、联合培养(到校外联培单位学习、研究期间)、退学、被开除学籍等情形,应当在确定以上情形之日起7日内办结退宿手续。

第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前,须结清宿舍住宿费、水电费,以及家具和设施设备损坏赔偿费等费用。

 

第三章 学生宿舍纪律和卫生管理

 

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安排入住指定宿舍,对自行调换、私自占用、出借、出租、转让床位者,应责令其搬出。

第十五条 安装门禁系统的宿舍楼,学生应自觉刷卡出入。宿舍门禁系统管理实行一人一卡制,学生不得私自将出入卡转借他人。

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每天应在23:30之前归宿,如遇特殊情况逾时归宿者,应提前办理晚归登记手续。在晚上休息时间,住宿学生如需外出的,应向学院报告并办理外出手续。严禁攀爬栏杆、窗户等进出宿舍园区。

第十七条 宿舍休息时间为中午12:40—14:30、晚上23:00至次日6:00,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,保持安静,禁止大声喧哗、外放音响、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。无特殊情况,禁止来访者在休息时间进入宿舍。

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园区化管理。因公来访者,须凭证件办理进出登记手续(应急救援、救护、处突等除外);因私来访者,由受访者陪同到值班点办理进出登记手续。

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,禁止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。

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禁止在宿舍园区内吸烟、饮酒;禁止在楼道内进行踢足球、打篮球、打气排球等剧烈运动;禁止高空抛物;禁止在空调外机顶部放置物品;避免在宿舍护栏、阳台边沿放置花盆等重物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当事人应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,不得在宿舍区公共场所乱丢果皮、纸屑、杂物等,不得随地吐痰、乱泼脏水、乱贴广告、踢踏墙壁等;宿舍房间内务卫生由住宿学生自行负责,学生应定期打扫,保持宿舍干净整洁。宿舍房间要求做到内务整齐,阳台整洁,门窗玻璃洁净,地面、墙面和天花板无积灰、无污物、无蜘蛛网,厕所无污物、无异味。日常生活垃圾按规定进行分类后,由学生自备垃圾袋自行装袋后放置到园区公共垃圾桶内。严禁在宿舍区楼道、梯间、应急通道等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。

第二十二条 办理外宿、休学、退学、调宿及毕业离校的学生应自行整理好个人物品,把宿舍内的垃圾以及弃用的个人物品全部清理到园区公共垃圾桶,打扫干净房间(床位)后方可办理调宿或退宿手续,做到文明退宿、文明离校。

 

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

 

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、空调、风扇、开关插座、卫生洁具、沐浴等公共设施设备,由学校统一配置,学生有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。住宿学生应爱护公共物品,发现相关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现墙面、楼面出现鼓包等应及时报修。若人为造成损坏或遗失的,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二十四条 宿舍房门不得私自加锁、换锁,若发现门锁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、更换;若发现人为损坏门锁,应报告宿舍管理员及时维修,修理、更换门锁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。更换门锁后应及时将一条备用钥匙交到本楼栋宿舍管理员处。未经批准或无特殊情况,不得将学生宿舍家具拆解或随意搬离本宿舍。学生退宿或调整宿舍时,须本人到宿管员处办理家具清点退还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、电热水器(自购)、电炒锅、冰箱、微波炉、电磁炉、电饭锅、电暖器、热得快、电瓶以及其他大功率电器。前述情形一经发现,将予以收存并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园区饲养宠物。

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的自行车,应在园区停车区域有序停放,禁止将自行车停放在宿舍楼栋内部的安全通道、公共走廊、楼道、房间等区域。

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防盗和人身安全防范意识,发现陌生人员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学校保卫处。住宿学生的个人物品,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,防止物品被盗和丢失。

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、易爆、管制刀具及燃气炉具等危险物品;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;严禁在宿舍楼内疏散通道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住宿学生应提高防火和用电安全意识,爱护消防设施,不得损坏或擅自遮挡、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设备、器材。

 

第五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

 

第三十条 在正常学期内,住宿学生的水电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教育厅关于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文件精神执行。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供水、供电定额,每人每月用水定额5吨、用电定额5度。超过供水、供电定额标准的,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,由入住学生均摊支付费用。寒暑假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由入住学生支付。外来借住人员(含外单位来校联合培养学生)的借住费、水电费由借住人员支付。

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安全用水用电规定,严禁偷电、偷水、私拉电线或人为破坏水电设施。若造成经济损失,当事人应予赔偿。

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,关紧水龙头防止滴漏,杜绝不必要的水电浪费。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,应切断用电设备电源,预防火灾、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 

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

 

第三十三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学生应服从管理,按照相关要求进出宿舍园区。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宿舍卫生防疫工作,做好清洁消毒和保持通风换气;讲究个人卫生,被褥及衣物应经常晾晒、洗涤。违反卫生防疫规定者,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三十四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,当学生在宿舍出现疑似感染症状时,出现相应症状的学生和宿舍成员应及时向学院报告,并按疾控部门要求采取相应防护措施。

若未按疾控部门要求报告疫情,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相关规定要求处理。

第三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,如学生宿舍区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时,园区住宿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环境消杀和疫点隔离等工作。违反卫生防疫规定者,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,宿舍值班员和管理员要做好自身防护,按要求佩戴口罩、手套等防护用品,按要求做好进出人员登记工作;值班室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疫用品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 
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(2020年修订)》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




关闭